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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宣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发布日期:2021-10-22 16:10:39 浏览数:1539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招生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为其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对审查中发现身心状况异常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及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七条 因创业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相关系部和学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两年。

第八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和学籍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准许保留。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在此期间如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可以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后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评估合格、学籍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异常的,对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应缴纳本学年全部费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交报告,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系部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汇总暂缓注册学生名单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教育援助。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考试课程成绩是对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笔记、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的综合评定,考试课程每学期不低于四门,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查课程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训及课程设计、实习、平时测试成绩等的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末由学生个人写出总结,班级、系部进行评定,并写出评语,考核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测试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经补考,一学年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六门以下(不含六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学业警告,并将学业警告通知单发送至其监护人;

(二)经补考,一学年累计达六门以上(含六门)课程不及格者,直接作留级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监护人;

(三)一学年内同一门课程两学期不及格,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可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教务处审核认可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成绩是指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自主学习、科学研究、设计创作、技能提升、创新创业和其他实践活动等,从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院评审认定后获得的成绩。

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成绩可根据认定范围与标准替代相关课程的成绩,替代后的剩余成绩累积计入学生学业成绩总表;也可以单独累积计入学生学业成绩总表。

(一)创新创业实践成绩认定范围如下:

1.科研创新成果类:主要包括论文论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参加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获批准立项、结题等。

2.职业技能考证类: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或参加国家职业技能认定考试,取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等。该类成果取得的成绩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等值替代在修或未修的与所取得证书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成绩。

3.科技竞赛获奖类: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各类创新创业类竞赛等。该类成果取得的成绩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等值替代在修或未修的与所取得证书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成绩。

4.创业实践成果类:主要包括校内创业实践、校外创业实践、网上创业实践等。

5.其他类:由学院团委组织开展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等经学校创新创业实践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二)成绩认定的必备材料如下:

1.取得证书、获奖文件或奖励证书等材料;

2.论文论著正式发表出版的,提交正式发表、出版物原件;

3.创业实践活动要求有经营业绩和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取得成绩的相关证明、证书材料等。

(三)以下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实践成绩:

1.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2.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3.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4.证明材料不全的。

(四)学生申请创新创业实践成绩所填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除取消获得的相关成绩外,以作弊论处。

第十七条 关于学生课程免听与免修的规定如下:

(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班级前20%的学生,可以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属系部和学生所属系部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

(二)学生通过同层次以上社会自考课程,或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承认的技能等级证书,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学生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或证书,由教务处审核认可,可以免修该课程,成绩按有关规定计算。

(三)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入学教育、国防教育和毕业教育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务室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成绩。

第十八条 关于学生补考与缓考规定如下:

(一)学生正常参加考试不及格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进行。

(二)补考成绩一律采用“及格”或“不及格”记分。补考不及格者,须本人申请,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允许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但对补考成绩予以标注。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同时进行考核,其成绩按正常记分。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且补考不予缓考。申请未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处理。

第十九条 凡擅自缺考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予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作弊学生不予参加正常补考,根据其表现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应修课程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该课程记为零分,不予补考;作业、实验实训完成量未达规定量的二分之一而又未补齐,平时成绩记为零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应记入学生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学生须提交已修课程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认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诚信档案以文字和量化管理的方式评价学生的诚信度和诚信行为。学生诚信档案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学生本人及主要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

(二)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的学习诚信信息。主要记录考试作弊、代考、替考、论文(课题设计)抄袭、作业抄袭、旷课学时、上课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的信息。

(三)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诚信信息。主要记录不按时偿还助学贷款;长期拖欠不缴纳学费;不按时归还借款、借物;弄虚作假骗取贫困生补助、骗取助学贷款等不良行为。

(四)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品行)诚信信息。主要记录在校期间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破坏公共卫生、扰乱公共秩序、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赌博、在公共场所吸烟;男女交往不得体、盗打他人电话卡、无故未完成本职工作、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等行为;同时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所获表彰内容及优秀事迹。

(五)学生择业诚信信息。主要记录就业推荐表、自荐书内容不真实;就业违约;择业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学生诚信档案是学生诚信情况的衡量标准,应作为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奖学金评定、就业推荐、评优、组织发展等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且符合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证实后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确需转专业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身体、成绩等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标准的;

(四)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五)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将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五条 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转出手续。

学生转入须符合学院相关规定,学生本人申请,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因病转学须附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认为符合学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转入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院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两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三)因本人创业,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的;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医院或其他必要证明材料,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并告知学生家长。

    若本人未提出申请,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通知学生本人休学,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条 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持相关证明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如原专业停办可以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因病休学的须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后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评估合格、学籍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相关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的,由学院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学院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如下:

(一)提前毕业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拟提前毕业的学生,一般须提前半年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系部进行审核、批准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定出该生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报学院教务处及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三)获准提前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随同期毕业学生颁发。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课程不合格结业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于毕业当年给予一次自修补考;因实习成绩不合格的,本人申请重新实习或补全实习时间,由学生所在系部监督。补考和实习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 如果累计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申请发放肄业证书,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以申请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将进行审查,必要时将联系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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